(2015)吴江民初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与王国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王国海,吴江区盛泽镇家伊百货商行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243号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17组。法定代表人沈国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景锋,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海。委托代理人杨玉书,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吴江区盛泽镇家伊百货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盛泽镇工厂街西白洋市场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琴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海、第三人吴江区盛泽镇家伊百货商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 君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人民陪审员 沈舜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顾亚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