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杨烽与李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烽,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保6-1号申请人杨烽,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李政,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6)湘1227执保6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因申请人杨烽已与被申请人李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再依法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政所有的现停放于新晃侗族自治县汽车站停车场内的湘N1G2**号南骏牌轻型自卸货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彭元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易琳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