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7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建景与杜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景,杜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543号原告:吴建景。委托代理人:徐俊超。被告:杜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景与被告杜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吴建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