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7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建景与杜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景,杜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7543号原告:吴建景。委托代理人:徐俊超。被告:杜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景与被告杜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吴建景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