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秦叙芳与X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337号原告秦某某,女,199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委托代理人于奇富,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黄某某,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银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