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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刑更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袁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218号罪犯袁帅,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5000元(已赔付);对其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同案被告人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袁帅的定罪量刑、民事赔偿、追缴违法所得等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2013年10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6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百安”活动记功,2014年“隐患排查”活动记功,现计分考核累计107.5分。建议对罪犯袁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袁帅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因所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4年2月11日、2015年3月11日分别获得记功奖励各一次,2015年2月15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0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所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且被判处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未执行,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0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