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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金太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74号罪犯金太兵,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金太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四万元,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太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减刑裁定书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金太兵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太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