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秀珍与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秀珍,秦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1民初1343号原告姚秀珍,女,1931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顾进(原告之孙),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秦毅,男,196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秀珍与被告秦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秀珍要求被告秦毅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原告姚秀珍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但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惠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