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985号原告张某,男,汉族,1989年11月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杨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芳人民陪审员 付惠琴人民陪审员 樊永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