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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惠东与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惠东,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340号原告张惠东。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住保定市朝阳南大街511号。负责人赵文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280号。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惠东与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惠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六分公司、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耿凤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