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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特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特00272号申请人:李成军。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军。委托代理人:鲍士华。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李成军与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孟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成军与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鼎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成军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劳务费15858元,于2016年2月3日前将款项支付给李成军。二、本劳务纠纷作以上一次性调结,申请人李成军收到全部劳务费用后,双方纠纷就此终结。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