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志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志忠,林志军,颜巧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5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林志忠,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志军,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颜巧燕,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志忠与被执行人林志军、颜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3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