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车张九与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车张九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霞坊村木角桥*号。法定代表人:郭海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张九。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车张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1月14日,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6082元,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为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为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易景寿审 判 员 叶雅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焰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