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杨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超,农民。2010年1月29日因犯抢夺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超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和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超至本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340号,进入二楼的烹大师火锅店,窃得被害人何某的1部白色苹果IPAD、6包中华软壳香烟、5包中华硬壳香烟和12692元人民币。经鉴定,被窃IPAD价值人民币600元,香烟价值人民币645元。当天凌晨,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影视城附近抓获被告人杨超,并从其身上扣押1把液压钳、1个手电筒、1把螺丝刀、1双手套、1个口罩、1部IPAD、11包香烟、12692元人民币。现赃款赃物已全部发还给被害人何某。被告人杨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扣押决定书,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超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前科,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犯罪工具液压钳一把、手电筒一个、螺丝刀一把、手套一双、口罩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