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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庆峰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庆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476号罪犯王庆峰,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在湖州市湖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湖安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庆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湖州市湖州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庆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庆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庆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庆峰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晓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