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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邓启昌与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启昌,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拟稿人:事由:附件:发送机关:缮打:校对:份数: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2执18号申请执行人邓启昌,××。被执行人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负责人:景朝锋。邓启昌申请执行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裁字(2015)第142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所有的8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华盛医疗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经营部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振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