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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水珍与谢伟、六安市胜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水珍,谢伟,六安市胜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298号原告蒋水珍。委托代理人史美君,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伟。被告六安市胜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水珍与被告谢伟、六安市胜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水珍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水珍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水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水珍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韦梦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