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林平与潘福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林平,潘福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716号原告张林平,男,194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童慧莉(系原告张林平的妻子),女,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潘福林,男,1948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张林平与被告潘福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林平的委托代理人童慧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福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林平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4年12月被告擅自将其原先搭建在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公共天井内的小灶间重新进行扩大搭建,并在公共天井的门口安置了搁板,拆除了上述公共天井处的门,且加装了被告户向外开启的铁门,影响了原告户的正常通行及日常生活,原告曾为此多次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反映,当地物业管理部门则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未能予以整改,现要求被告将其搭建的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公共天井内的小灶间的墙向进入公共天井的门的方向缩进13cm,另一侧的墙则向内缩进30cm,并拆除被告放置在上述公共天井内的搁板一块,恢复上述公共天井的门一扇,拆除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底层灶间向外开启的铁门。原告张林平为证明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交租用公房凭证、户籍资料、整改通知书、关于对童慧莉同志来访的答复、照片等证据材料。被告潘福林未到庭应诉,且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系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二层前楼公管房屋的承租人,被告系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底层灶间公管房屋的承租人。2014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将其原先搭建在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公共天井内的小灶间重新进行扩大搭建,并在上述公共天井的门口安置了搁板,拆除了上述公共天井处的门,且加装了被告户向外开启的铁门,影响了原告户对上述公共天井的使用及正常通行,原告遂向当地物业管理单位予以反映。当地物业管理单位上海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确认被告存在天井内搭建的违规行为,要求被告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上海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予以整改。2015年4月7日上海南房(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对童慧莉同志来访的答复。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租用公房凭证、户籍资料、整改通知书、关于对童慧莉同志来访的答复、照片等证据材料及本院的法庭审理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2014年12月被告擅自将其原先搭建在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公共天井内的小灶间重新进行扩大搭建,并在上述公共天井的门口安置了搁板,拆除了上述公共天井处的门,且加装了被告户向外开启的铁门,影响了原告户对上述公共天井的使用及正常通行,而上海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则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但被告至今未能按照上海老西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要求予以整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其搭建在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公共天井内的小灶间的墙向进入公共天井的门的方向缩进13cm,另一侧的墙则向内缩进30cm,并拆除被告潘福林放置在上述公共天井内的搁板一块,恢复上述公共天井的门一扇,拆除本市望云路XXX弄XXX号底层灶间向外开启的铁门,费用均由被告潘福林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潘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嵘审 判 员 周红林人民陪审员 张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佩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