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来包纱厂与金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来包纱厂,金冬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54号原告:义乌市金来包纱厂,住所地:义乌市后宅特色工业区。经营者:方达明。委托代理人:俞俊奇,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冬英。原告义乌市金来包纱厂诉被告金冬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金来包纱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金来包纱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金来包纱厂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贾晨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应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