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6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徐某,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顺庆民初字第40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孙某人民币20万元,并承担执行费。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冰在成都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有工资、投资、分红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某在成都市中环投资有限公司的工资、投资、分红等收入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