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55号罪犯张涛,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8日作出(2005)成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元(未履行)。张涛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作出(2006)川刑复字第62号刑事裁定,核准了张涛的刑罚。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4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于2012年5月20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12年5月20日至2030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作出(2014)德刑执字第65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扬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