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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周一某、钟一某交通肇事、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某,钟一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321刑初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一某,男。2015年1月23日,因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辩护人蔡林海,黑龙江腾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钟一某,男。2015年1月27日,因提供虚假证言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包庇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经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一某犯包庇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一某、王某某、奕某某、杨二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自行和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兴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奕某某、杨二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人周一某及辩护人蔡林海,被告人钟一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7日19时43分许,被告人周一某酒后驾驶黑G217**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鸡东县鸡东镇南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建路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杨某驾驶的黑G876**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周一某逃离现场。事故造成杨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奕某某受伤,杨某经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奕某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左股骨胫骨折(股骨头已坏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胸腔积液,胸椎右侧横突多发骨折,属重伤二级。经交警大队部门认定:周一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一某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言,供述自己为肇事者,包庇周一某。被告人周一某、钟一某分别于2015年1月18日、9月1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一某、钟一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工作说明、和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等;证人于某、张某某、钟某、周二某、钟二某、张某某、杨三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周一某、钟一某的供述;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鸡西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周一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周一某具有自首情节,两次询问笔录来看是周一某主动投案,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2.本案属于过失犯罪,事故的发生具有诸多的偶然性因素,被告人周一某的主观罪过较轻。3.公诉机关仅凭几个证人证言就认定被告人周一某系酒后驾车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该情节不应予以认定。4.案发后,被告人周一某并没有逃逸行为。5.周一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应予从宽处理。6.被告人周一某系初犯、偶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具有恶劣情节,请法院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一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一某明知周一某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进行包庇,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周一某、钟一某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一某的辩护人认为不应当认定其酒后驾驶,没有逃逸行为,应当认定其自首等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周一某本人及亲属能够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一某、钟一某在自己居住的社区平时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一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钟一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盖秋海人民陪审员  吕艳红人民陪审员  关秀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媛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