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43号原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春奇,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玉芝,邓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阳市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廷,任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宏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为追偿权一案后,被告南阳市昌泰兼职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所在地在南阳市高新区,本案应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故申请本院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南阳市××区百里××办事处许庄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南阳市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阳市昌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陈金玲审判员 孙占文审判员 海艳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