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4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13号原告刘某,女。被告黄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我二人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凡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