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成学与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成学,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成学,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山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东福田区深南中路市政府南侧的城市广场下首层部分房屋,组织机构代码710937252。法定代表人猪原弘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城天邑花园商铺1、2层,组织机构代码691190797。负责人猪原弘行,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锐凯,男,汉族,1991年7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成学因与被上诉人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永旺新洲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成学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成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成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成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光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