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62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丰某,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