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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62号原告:王某,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丰某,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