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顾国荣与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国荣,张伟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149号原告:顾国荣,居民。被告:张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国荣与被告张伟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国荣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国荣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顾国荣负担。审判员 张少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