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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慧霞、张炜航与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霞,张炜航,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张慧霞,女,1984年6月4日生,汉族,系原告张炜航法定代理人。原告张炜航,男,2005年4月4日生,汉族。系原告张慧霞之子。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宝顺,男,1958年4月18日生,汉族。系原告张慧霞之父。被告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负责人张根粮,该村民组组长。被告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根发,系该村村长。原告张慧霞、张炜航诉被告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组(以下简称黑张二组)、荥阳市豫龙镇黑张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黑张村委)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张慧霞于2009年4月29日离婚后,与儿子张炜航回到原籍居住,并于2009年6月1日将两人户口迁至黑张192号。2012年,阳光油脂占用原告所在村民组土地,按每人25000元发放占地补偿款,没有分给原告张炜航任何补偿款。同年,被告重新分口粮地,每人0.5亩,但其拒绝给二原告分地。被告行为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土地补偿款37500元(张慧霞12500元、张炜航25000元),被告分给二原告每人0.5亩共计1亩口粮地,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被告应按照同组村民待遇支付二原告补偿款及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黑张二组陈述称其是按照依法通过的黑张二组占地补偿分配方案执行的,并非仅仅针对二原告,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内部事务依法具有经营管理自主权,而本案系集体财产分配问题,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务管理行为,因此。本案不是一般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纠纷,应当由有关部门解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由相关权力部门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二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冯金坡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