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催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47号申请人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斌。申请人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xxxx05331)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已满,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