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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陈某某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47号申请人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斌。申请人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1300xxxx05331)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公告期已满,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某某某(西安)照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温剑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