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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民初3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郝明超、郝怡静等与朱兆国、潍坊金永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明超,郝怡静,郝文喆,郝元花,黄海梅,郝佳琪,朱兆国,潍坊金永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刘西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379-1号原告郝明超。原告郝怡静。原告郝文喆。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郝明超(系原告郝怡静、郝文喆父亲)。原告郝元花。原告黄海梅。原告郝佳琪。法定代理人郝德金。被告朱兆国。被告潍坊金永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翠坊街100号北方国际物流四区2号楼123号。法定代表人朱兆国,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被告刘西望。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86号。本院审理原告郝明超、郝怡静、郝文喆、郝元花、黄海梅、郝佳琪与被告朱兆国、潍坊金永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刘西望、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379号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朱兆国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朱兆国驾驶的鲁V×××××号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