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同环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2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文兴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系该局法制科科员。被执行大同市新高山煤炭集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樊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才,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环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处罚主体有误不能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撤诉。审 判 长  剧利军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