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同环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同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202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文兴路1800号。法定代表人赵晓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文,系该局法制科科员。被执行大同市新高山煤炭集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高山村。法定代表人樊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吉才,系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环罚字(2015)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立案后,申请执行人人大同市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处罚主体有误不能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环境保护局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环境保护局撤诉。审 判 长 剧利军人民陪审员 包 璐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康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