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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长伟与张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伟,张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63-2号申请人李长伟,男,汉族,1986年3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雎县潮庄李清渊。被执行人张德生,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南小街天池花园。申请执行人李长伟与被执行人张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德生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长伟欠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4元,共计459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长伟于2015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德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素霞审判员  滕生元审判员  顾植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