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丁某乙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30刑初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甲,男,197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乙,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月26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4日,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两人在未办理任何林业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桐柏县大河镇箭杆冲村詹家大庄他人山坡上的栎树等阔杂树。经桐柏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木材材积为4.57立方米。提请以盗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王某等人的证言,桐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桐柏县林业局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到案证明,转让合同,二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秘密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丁某乙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木材4.57立方米,予以追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