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思华与何小鹏,阮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思华,何小鹏,阮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黄思华,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054。被执行人何小鹏,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398。被执行人阮春燕,女,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29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小鹏、阮春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黄思华,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小鹏、阮春燕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小鹏、阮春燕的存款128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