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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胡广贞与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贞,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29号原告胡广贞,男,汉族,1961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负责人许荣豪。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法定代表人陈武。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景飞,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广贞与被告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湛江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广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广贞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原告胡广贞承担。代理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嘉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