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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杨国、姜堰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杨国,姜堰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商初字第00853-2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69290-3,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负责人赵富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东华,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被告姜堰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西野行3号楼营130室。法定代表人李冬林。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国、姜堰市南方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法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8元,依法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爱兰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庄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