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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起霞与被告叶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539号原告孙某某,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叶某某,男,195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雪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鲍光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