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廖清江,吴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交通银行大厦)。负责人乐晨科,行长。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全,经理。被执行人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厦门三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清江,总经理。被执行人廖清江,男,汉族,1970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娜芬,女,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鹭证执字第00182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廖清江、吴娜芬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廖清江、吴娜芬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38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珠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