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洮南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洮南巿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洮南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洮南巿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巿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执保4号原告:洮南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被告:洮南巿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洮南巿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洮南巿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白国用(2005)字第080719001号,土地使用者:吉林省国宏汽车工业股份有有限公司,坐落:白城经济开发区幸���办事处二委,地号:07-13-10/21-,图号:51-86-4,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2442.22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洮南巿中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〇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洮南市盛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白国用(2005)字第080719001号,土地使用者:吉林省国宏汽车工业股份有有限公司,坐落:白城经济开发区幸福办事处二委,地号:07-13-10/21-,图号:51-86-4,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权面积:12442.22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对被告名下的古园小区门巿楼1号楼东数第二户,面积约164平方米;5号楼从北向南��第二户,面积约410平方米;2号楼3单元1-2层东侧,面积约300平方米;住宅1号楼1单元6户,4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5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6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2单元4户,3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5层西,面积64平方米,6层西,面积64平方米;3单元7户,3层西,面积64平方米,4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5层东、西,6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4单元3户,4层东,面积64平方米;6层东、西,面积64平方米;地下车库3号楼间南1、南3、南4、南5,2号南1,东侧从南至北4,面积22平方米,2号楼与3号楼间1号北3、北1,2号北3、北4、北5、北7、北9,东侧从南至北1,面积22平方米;地下仓房2号楼间右临2号北9、1号北92号北2、2号楼与3号楼通道处,面积10平方米的房屋、车库、仓房予以查封。以上查封物查封期限为两年。��封期间被告不得将查封物转让和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常明炜审判员 黄学军审判员 王东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姜孟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