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刑更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向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238号罪犯刘向朝,男,1976年11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7)新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向朝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五万二千九百七十四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七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湘南监狱于2016年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向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向朝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向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