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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天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廖天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0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西昌华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10号。法定代表人邓建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廖天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3日,四川省冕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昌市���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昌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廖天勇所有的徐工牌装载机(出厂编号:XUG0500KJENB00214,型号:LW500KN)予以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马新强审判��金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