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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宣1802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博仕家纺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康、朱照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博仕家纺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康,朱照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宣1802民初464-1号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张申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海,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小燕,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博仕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贵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照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朱贵康,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朱照林,男,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博仕家纺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康、朱照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宣城市博仕家纺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康、朱照林价值**万元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告宣城市博仕家纺有限公司、安徽建力卫浴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朱贵康、朱照林价值**万元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房地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