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和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袁某甲、袁某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民初字第800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蒋国忠(受胡某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和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甲。被告袁某乙。被告袁某丙。本院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与被告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