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9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龚明秀与朱龙云,重庆市邦盛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明秀,朱龙云,重庆邦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9民初165号原告:龚明秀,女性,汉族。被告:朱龙云,男性,汉族。被告重庆邦盛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天马,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龚明秀与朱龙云、重庆市邦盛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开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明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明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明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龚明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倍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万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