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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广福与被执行人武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广福,武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倪广福,男,汉族,1954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261954********,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秀水河子镇獾子洞村***号。被执行人武晓峰,男,汉族,1977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77********,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包家屯乡前辛秋村*组***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倪广福与被执行人武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武晓峰车辆正在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秀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本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