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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秦福满申请追加谷明为被执行人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福满,谷明,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异1号申请人秦福满,男,1962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谷明,男,1957年5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法定代表人:谷明,经理。本院在执行秦福满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秦福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追加谷明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依据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权利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阅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申请人认为谷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依法对已吊销公司进行清算,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谷明应当对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故申请追加谷明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谷明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查明:秦福满诉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红商初字第7号,本院业已作出判决: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秦福满欠款450000元及逾期利息230244.38元。另查明,黑龙江省宏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注册成立日期为1995年7月14日,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注册资金为一千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金为600万元、流动资金为400万元,资金来源为红岗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出资1000万元。1999年4月,被申请人谷明任宏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4年6月30日,因宏远公司未参加年检,被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上述事实有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5)红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大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工商档案证实。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本案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谷明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未依法清算、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民事权利为由,申请追加谷明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追加事由。申请人秦福满请求追加谷明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秦福满的申请。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李智勇代理审判员  肖立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永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