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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刑更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毕廷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55号罪犯毕延康,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岱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毕延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2月13日起入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毕延康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讯,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对毕延康假释一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毕延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毕延康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46.4分,兑现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其所居住社区同意接收,予以矫正,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延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井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