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浙江海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宁波大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海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大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海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大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海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仲裁字第47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宁波大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5)浙02执8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大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金额为39540.82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徒云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