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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4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母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母进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4民初263号原告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49-51号。负责人李启瑞,经理。委托代理人赖洪勇,公司职员。被告母进富,男,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原告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母进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母进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佳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母进富的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武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