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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明与被告谭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明,谭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501号原告:李维明,男。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德山,男。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明诉被告谭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维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李维明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