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明与被告谭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明,谭德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3501号原告:李维明,男。委托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德山,男。委托代理人:阮保富,安徽省天长市金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明诉被告谭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德山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维明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李维明负担。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