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辉、刁献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辉,刁献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隆尧县。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被执行人陈辉。被执行人刁献齐。本院在执行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陈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贤审判员 曹培英审判员 李其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现亮 搜索“”